生产清洁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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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xx-QC-F-004
版本号:A0
标题:生产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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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20.01.01
生产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1.1进厂的原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1.2原材料必须经过检,合格者方可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开,防止混淆和污染。
1.3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1.3.1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牙模先进行消毒处理才发放到车间加工,半成品检验合格才能转交至下一道工序,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1.3.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产品。
1.3.3成品应有固定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产品.
1.3.4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标准.成品包装完毕,按批次入库,贮存,防止差错。
1.3.5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
1.3.6设置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1.3.7运输搬运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设施.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凡由于自身不负责任所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安全质量的事故,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安全无事故的给予奖励,按季、年,在年终实行考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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