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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与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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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忧道不忧贫。——孔丘

论版权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与适用

舒梅律师

内容摘要:独创性是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作

品能否得到版权保护的关键。该标准的确立有其存在的价值理念和基础。在我

国理论界对独创性的判定标准认识不统一,立法上对独创性的含义没有明确解

释,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尺度不一的情况下,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问

题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

独创性是传统版权制度中确定作品版权性的主要依据,在新技术与数字化

环境中,它将仍然是数字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基石,但传统的独创性应扩大到对

信息的选择与安排。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多媒体等新时期作品的版权问题,

有赖于这一标准的正确运用。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各国版权作品独创性判断

标准的横向比较以及对我国有关问题的纵向研究,分析有关理论体系之利弊,

吸收先进理论之合理部分,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独创性判断原则和标准,以减

少司法判案中的盲目性和任意性,最终实现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价

值核心。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认定和适用

目录

第一章研究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意义第一节理论意义第二节现实意义第二章

作品独创性的含义和特征第一节作品独创性的含义1、作品的创造性2、作品的

独立完成第二节作品独创性的特征1、独创性不应涉及思想、事实与信息本身2、

作品创造和独立完成成分的相对性3、作品创作所要求的差异性和个性特征第

三章各国对独创性的不同理解第四章作品独创性的内涵在信息化时代的变化

第五章独创性标准在我国立法及实践中的规定和运用第一节作品独创性标准的

立法现状第二节侵权诉讼中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第三节独创性的实证分析

1、王学贤等人诉济南成功管理学校等被告著作权纠纷案2、耿志玲诉两部委著

君子忧道不忧贫。——孔丘

作权侵权案第六章有关我国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第一节对计算机

软件程序的构思部分,推进专利法保护第二节汲取版权体系的判例法精髓为我

所用第三节大力推广三段论的侵权认定法第四节注重对演绎作品中新创造成

分的判断和认定第五节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中,应强调对接触的认定

第一章研究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意义

第一节理论意义

独创性是构成作品以及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最关键条件,正如英国大法官

Beaverbook发表过的见解:原创性是整个版权法的基石之一。尽管许多国家

不专门指出独创的标准,[1]例如视独创性为著作权的试金石的法国,也仅仅在

有关标题中才提到这个标准,但国际上已达成极为广泛的一致,即几乎普遍使

用独创性概念。因此,对独创性标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独创性标准的界定将明确作者在法律规定的多大范围内享有一定借用他人

作品的自由,使作者拥有发挥其创作技巧所必需的回旋余地,以便自由地去创

作读者所喜爱的作品。同时,对于超过版权法所界定的借用范围的侵权

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正反两方面既维护了作者的利益,又保护了出版者

等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上的投资。

独创性标准实际反映了版权受保护的程度。只有标准界定适当,才能使作

者因创作个性作品所产生的智力创作劳动获得恰如其分的回报,使版权保护不

只是单单强调作者一方的权利,同时也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既鼓励作者在吸

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并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又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使作品为更多人所利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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