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介绍.docx
PAGE
PAGE1
德国《民法典》(BGB)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现在仍然有效。作为德国统一私法的核心法典编纂,《民法典》规范了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划分与公法之间的界限。
历史背景发展沿革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
经济社会背景
19世纪初,德国废除农奴制,工业的迅速成长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经济增长方式也出现了极大的转变,大量的传统手工业者面临失业和转型,农民无地可种,社会贫富差距逐渐增大。
政治政体背景
1870年,北德联邦与法国的战争爆发,普法战争德国胜利。1871年在俾斯麦的领导下德国完成政治统一,亟需消除法律不统一的局面。
在这种政治经济背景下,1874年6月22日,帝国参议院设立一个由11名委员组成的第一起草委员会从事起草工作。
这个委员会工作了十余年,于1888年1月31日将这份“第一草案”连同五卷理由书一并公布,供公众讨论。由于第一起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没有市民阶级的代表,这些人缺少对当时的法律和经济的实践,导致其在公布后遭到了社会各界的批评,认为它既非德意志的,也非社会的,仅仅是学说上的法典。
在将600多项意见汇集之后,参议院于1890年又任命一个新的委员会对第一草案进行讨论,于1895年、1896年经过修改完成了第二草案和第三草案。在进行了53次审议后,于1896年获参议院同意并经皇帝批准,于8月24日公布,定于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通行整个帝国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在今天的德国,《民法典》属于联邦法律,其修改必须由联邦议会通过其他联邦法律并依《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
德国民法典最初的2385个条文,其基本结构迄今没有改变。但是,联邦议会通过制定单行的联邦法律多次对德国民法典进行了修改,使之不断被现代化。例如,1957年的《平权法》使男女两性在民法领域实现了平等。1969年的《非婚生子女法》改善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等。
基本结构
德国民法典包括五编,各编之下设章、节、目、条、款,共35章,86节,最初有2385个条文。
这种五编的划分法,特别是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学派的产物,即按照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的体系来安排结构和划分编章。
潘德克顿是希腊文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音译,意为“包罗万象”。
潘德克顿法学派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建立并发展而来,代表人物温德莎德(BeruhardWindscheid,1817—1892)直接负责《德国民法典》初稿的起草工作。
第一编《总则》
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定义,规定了民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
规定了特定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这个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编《物权法》
该编以占有和对物的权利为内容,共八章,规定了人对物的权利,即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内容、取得、丧失和保护。
第四编《亲属法》
以亲属法上的关系为对象,包括民法上的婚姻:婚约、结婚、婚姻的一般效果、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等;亲属、监护、法律上的照管等内容。
第五编《继承法》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顺序等继承法方面的规定,规定了如何继承已亡人的权利和义务。
语言特点
为了做到措辞简洁、概念精确和结构清晰,立法者在具体法律条款中倾向于选择严谨复杂的表述方式。因此也使德国民法典语言晦涩,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很难为非法律家所理解。
这种抽象性体现在许多创新性规定的法定定义中,比如:
有权利能力的合伙(第14条第2款)
物(第90条)
从物(第97条)
限制行为能力(第106条)
允许(第183条第1句)
过失(第276条第2款)
终意处分(第1937条)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同为大陆法系的中国与德国,在民法的发展中,有着很多值得交流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