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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353-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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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353-1998 侣绪 前 ‘1 本标准是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技术委员会ECE第62号法规 关《于带方向把机动车辆防盗装置的 统一规定》(1984年版)而制定的。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了ECE62号法规的内容.在编写规则上遵循了GB1.1-1993标《 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一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转向锁止防盗装孟 Gs17353-1998 Protectivedevicesagainstunauthorized use-steering-lockingformotorcyclesandmoped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盗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机构锁止的防盗装置。 2 术语 2.1 防盗装置 用来防止车辆被非法使用的系统,该系统具有可靠的转向锁止作用: 1类:只对转向机构进行可靠的锁止。 2类:能可靠地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工作. 3类:预加载荷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工作。 2.2 转向机构 指转向控制系统 方(向把或方向盘)、方向柱及其筱盖件、方向柱联板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置有 效性的零部件。 2.3 组合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锁止系统的变化组合。 2.4 钥匙 用于操作一个锁止系统的零件,且该锁止系统只能由其进行操作。 3 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 防盗装置起作用时,应使车辆不能转向或不能沿一直线向前移动. 3.1.2 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关闭时,才能将钥匙拔出。即使插入钥匙,也不应使其处于任何影响锁舌 接合的中间位置。 3.1.3 通过使用一把钥匙应能满足3.1.1和3.1.2条所规定的要求。 3.1.4 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应保证该装置不会失效. 3.1.5 防盔装置应作为一个原有部件安装在车辆上 即(该装置由生产厂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 辆上).车锁应牢固地安装在防盗装置中如(在取走覆盖件或其他固定装置后,并用钥匙将锁舌开启,才 能将车锁取出)。 3.1.6 锁止系统的钥匙至少应有1000种不同的组合。如车辆年总产量少于1000辆,则钥匙的组合数 应与该车型年总产量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所有车辆中,每一种组合的互开率不大于1/1000, 国家质f技术监,局1998一05一06批准 1999-01-01实施 Gs17353-1998 3.1.7 钥匙和锁上不应有可见代码。 3.1.8 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所配钥匙外,用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 2.45N ·m的扭矩转动锁芯。 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上,在同一方向上工作的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 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总数的6000, 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上,在同一方向上工作的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 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总数的50%. 3.1.9 防盗装置应排除任何在车辆行驶时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的发生。 3.1.10 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静态条件下绕方向柱两个方向上的 200N ·m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 3.1.11 防盗装置的设计应保证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的夹角至少为200 3.2 特殊要求。 3.2.1 除3.1条规定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对于1类或2类的防盗装置,它仅在钥匙转动时车辆被锁止,方向把 方(向盘)处于适当的位 置时,锁舌与相应的槽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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