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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市场竞争是当前社会中经济运行的基础,而实践中不少公司在商
业活动之中会采取了一些非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究
竟哪些行为是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我为大家
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包括: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
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
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
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
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
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
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
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
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
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
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
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
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操千曲尔后晓声,观千剑尔后识器。——刘勰
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
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
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