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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遴选原则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 遴选原则:博士生导师遴选应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有利于建设结构合理、年轻力量充足的导师队伍,更好地完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任务。对博士生导师按需设岗,并按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遴选。
二、申报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1.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坚定信仰,积极传播、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治学严谨,教书育人,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职责。
2.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止到申报年份的4月30日),在所申报学科连续从事专职教学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并已受聘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满2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3. 高质量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及实践教学等工作,对于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可放宽为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讲座、参与教材编写和各项教学改革等;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近5年内连续3年在境外完整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 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具备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和撰写科技文章的能力;关心所在学科的发展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
5. 近5年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取得的学术成果不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1)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2)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是其作为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副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或通讯作者在 SCI/SSCI/AHCI检索国际期刊以及本学科领域高水平期刊或会议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3)申报人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以及其他代表本学科特色的高水平标志性教学或科研成果,可以适当减少学术论文发表要求(各学科根据本学科特色制定具体办法)。
6. 近3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不接受申请:
(1)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且在影响期内,或者对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
(2)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或者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不合格情况;
(3)在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或累计2次出现严重问题。
7. 申报人连续3年未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暂停1年申报(自202X年遴选结果开始计算)。
三、工作程序
1. 学院制定申报基本条件: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岗位聘任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在“申报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博士生导师申报基本条件。
2. 个人申报及材料公示:符合学院申报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将申报表报送相关学院。学院在评选前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3.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培养博士研究生条件及申报人所在学科导师岗位设置情况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确定通过人员名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将投票结果获2/3(含)票数以上同意的申报人推荐到校区学位分委员会评审。
4. 校区学位分委员会评审:校区学位分委员会评审时将抽选部分人员到会答辩,并对其余人员进行材料审核,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校区学位分委员会将投票结果获2/3(含)票数以上同意的申报人推荐到校学位委员会评审。
5. 校学位委员会评审:校学位委员会评审时将抽选部分人员到会答辩,并对其余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校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投票结果获 2/3(含)票数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四、其他事宜
1.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不能作为评委参加各级评审。
2. 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对任何涉及遴选对象的署名来信、意见均应认真对待,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资格。
3. 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日程由教务部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发布通知。
4. 每年5月初,人力资源处将新增教授名单报至教务部,经教务部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的新增教授即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对校区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具有研究员职称的申报者,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即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校外兼职、境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聘任及续聘要求详见《大学关于聘任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规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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