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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处理方法案例.doc

发布:2017-07-24约1.5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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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处理方法案例 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处理方法案例 20XX年6月10日,方如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陈志真拖欠借款1万元未还。法院审理时发现,陈志真已于一年前外出,现下落不明,方如提供的陈志真于20XX年8月具写的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上书 欠到方如借款壹万元(¥1000.00元) 。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从借据看,不能准确认定借款金额究竟是1000元还是10000元,被告陈志真又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向其核实借款情况,也无从听取到他的答辩意见。如若贸然下判,很可能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结果,从而损害当事人权益和法院形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关键的借款金额上存在较大的冲突,在一份证据中其证明内容相互对立,应否认该借据的证明效力,故应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万元。首先,被告在具立借据时将大写金额排在小写金额之前,小写金额用括号括起来,含有对前述大写金额进行注释之意,从借款金额排列的顺序看,排列在先的效力应优先。其次,根据人们的通常习惯,在进行金钱交易时,一般均书写大写金额,并以大写金额为准,而小写金额则可写可不写,且其稳定性较差,容易添加变更,其证明力和重要性远不如大写金额。而且,从人们的书写习惯上看,大写金额因字型较复杂,人们书写时精力相对集中,所写金额与实际金额不同的概率极低,而本案小写金额因 0 较多,在连写或不小心时极易因增减 0 而出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 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运用逻辑推理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款项为1万元,故应判决其归还1万元欠款。 笔者认为,本案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 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运用逻辑推理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款项为1万元,故应判决其归还1万元欠款。 笔者认为,本案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元。理由是》第73条第2款规定,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本案的证据具有唯一性,单凭这份唯一的借据本身无法判断事实真相,而原告对主张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据金额内容冲突,小写金额1000元直接对抗了壹万元的大写金额,原告同时还需就借款金额并非1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上述 司法解释第76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显然,被告未到庭不可能对事实本身作出什么认可,而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除了本人陈述和一张相互矛盾的借据外,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主张无法支持。当1万元借款事实无法从法律上予以支持时,认定1000元借款事实就理所当然,故应判决被告清偿原告1000元欠款。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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