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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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学生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那些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心理危机处理方案,实施心理危机风险化解。
第四条 各系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负责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各系应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干预实施
第六条 早期干预 及时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反馈、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早发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与各系心理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
2.早汇报。为掌握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班级心理委员定期向系(部)心理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报告表》;各系心理辅导员定期向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汇报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如有异常状况发生应及时汇报,并按月填写《系部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汇总表》交至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早评估。系部应会同专业机构(常州市102医院精神卫生科)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临床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和危机水平的评估,并报送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4.及早反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录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及其评估结果反馈至各系。
第七条 中期干预 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1.心理支持。各系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家长、朋友、室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2.及时阻控。对于系(部)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系(部)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系(部)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校医在接待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同时积极与专业卫生机构取得联系,并报告学生所在系(部)。
3.实时监护。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系(部)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各系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系(部)应通知该生家长领回并督促其去专业机构治疗。在系(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4.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提供面对面、热线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缓解求助者出现心理危机时的紧张状态,开阔其意识范围,导入健康的认知成分,恢复其正常的心理机能。
5.紧急救助。对学生突发性事故,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处、保卫处、院医务室等部门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系(部)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学生处应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学生的稳定及相关工作;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部)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院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入院治疗;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八条 后期跟踪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康复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院(常州市102医院)做复诊检查,复检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经指定医院确诊为严重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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