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河高速公路计量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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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河高速公路计量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灵河高速公路神河至河曲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计量支付管理,规范计量支付程序,及时、准确地进行计量支付,更好地促进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环保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招标文件、补遗书、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山西省公路建设计量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河高速公路神池至河曲段建设项目或需计量支付的合同。
第三条 计量支付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
第四条 计量支付工作由建管处合同管理部负责组织、管理,工程管理部、技术质检部审核会签,计划财务部支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付由交通安全部审核,具体办法见晋神河交字【2011】80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工程进度、工程数量、进场材料数量;技术质检部负责审核设计变更、自检、试验等质量证明材料;合同管理部负责审核单价、保留金、预付款等计量支付相关的其他要素。
第二章 工程计量
第五条 工程计量的范围:
(一)工程计量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量的数量是实际发生的并按图纸规定经监理单位、建管处审核批准的工程数量;
(二)合同文件中规定应当计量的其他费用;
(三)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
第六条 工程计量的依据:
(一)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二)设计施工图纸;
(三)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或核准的项目单价;
(四)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含《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五)技术规范;
(六)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七)质量安全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计量的原则:
(一)不符合合同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二)工程计量必须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计量单位计量;
(三)工程计量必须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计量;
(四)工程质量经监理单位验收达到规范、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并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或《检验申请批复单》,且工程施工资料完备、规范、数据真实,才能进行计量;
(五)合同外发生的工程量,要严格按建管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确认的数量,并按批准的工程变更令及相关文件进行计量。
(六)计量支付不免除施工单位应尽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工程计量的条件:
(一)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规范或图纸的要求。工程质量经监理单位验收达到规范、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并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或《检验申请批复单》的工程,才能进行计量。
(二)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对一个项目或一道工序的验收应有以下资料和手续:
1、监理单位批准的开工申请单;
2、施工单位自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数据(各种试验的频率要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3、监理单位抽检结果满足设计图纸、规范和合同要求;
4、监理单位已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或《检验申请批复单》。
(三)关于工程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永久性工程材料到达现场计量附件:
1、所计量材料的材料合格签认单号与发票号对照表;
2、材料合格签认单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五)房建工程计量附件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规定完成的分项工程的资料。
(六)机电工程计量附件包括:《进场材料签认单》、《报验单》等。
(七)计量的项目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 工程计量的一般规定
(一)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变更工程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补充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单位。 (二)工程计量时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同时阅读。 (三)凡超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所示的任何尺寸、数量,都不予计量支付。凡《规范》(2009年版)规定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关支付项中的工作内容,均不单独计量。 (四)计量的主要文件和附件的签认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计量。
(五)变更工程必须有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完工后当期按70%计量,其余等交工后再支付30%。
(六)中期支付的最低限额:如监理工程师审定的中期支付金额小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最低限额时(200万元),不应签发支付报表,应移至下一月,直至审定的数额超过最低限额。
(七)材料预付款计量为进场票据齐全、验收合格材料总额的60%。
(八)各参建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计量人员、软件和设备,确保计量支付正常进行。
第十条 工程计量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工程中间交工、工程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单元划分进行。 (一)按单元计量者,需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填报《中间计量表》进行计量。如果分项单元施工期较长,为了如实反映工程进度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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