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论文(试论小额诉讼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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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3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3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3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3
(一)各地小额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地区差异较大 3
(二)各地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运行不一致 4
(三)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救济途径单一 4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4
(一)明确受案范围,防止滥诉 4
(二)加强小额案件的预审,完善派出法庭的功能 4
(三)实行一审终审,限制上诉及上诉审的范围,且上诉程序适用独任制 4
四、结束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进行了规定,但是法条规定较为抽象,对于具体的小额诉讼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两年来有关小额诉讼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因此在未来新一轮民诉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中,需要结合司法现状,明确受案范围,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民事纠纷、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审理程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民事纠纷大量的涌入司法机关,各级法院的结案量逐年递增,案件受理量的暴涨越发凸显了司法资源紧缺的矛盾。如何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构建科学的民事诉讼程序成为审判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难题。我国借鉴外国的类似程序,并结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逐渐对简易程序进行细化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新的司法程序。2012 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特指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在受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单易行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其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解决了众多小型民事纠纷,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而成为各国司法改革关注的重点,我国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正式引入了该制度。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并不是简易程序的隶属,而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1.适用范围更窄。简易程序是通过限定法律关系来确定适用范围,而小额诉讼程序是通过诉讼标的额来确定适用范围。因为只有给付之诉才有标的额,所以离婚或者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界定为诉讼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小额债权债务纠纷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审级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拥有上诉权。而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法院作出判决既发生既判力,当事人无权上诉。
3. 审理方式更为简单灵活。实现起诉答辩表格化或口头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单化,诉讼便民化。无证据公开制度,实行证据及时审查制度,且不允许事后补充证据,因而当事人多亲自参与诉讼。案件的审限较短,当事人上诉权受到严格限制,被告无反诉权,防止诉讼的无故拖延。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从2012年新民诉法规定可知,立法模式上小额诉讼程序是作为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并未直接规定适用的案件类型,而是采用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类型的标准,属于原则性规定。在全国推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中,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问题的公布信息中可以发现问题重重。
(一)各地小额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地区差异较大
小额诉讼案件在江浙沪等省份案件受理数量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例如上海市法院在2013年1-3月份共受理此类案件20372件,审结17004件,其中调解4285件、撤诉11645件,调撤率达93.68%。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74天。但河南、湖北、安徽、广西等中西部省份法院适用小额诉讼案件较少,例如2013年河南洛阳市截止12月全市基层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573件,结案552件,结案率96%,调撤率87.5%。
(二)各地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运行不一致
在当前法院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多是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甚至直接省略某些简易程序环节而适用,各地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于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现行法律规定简单理解,简化甚至省略相关程序环节造成不同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多重变化。不仅为法院对小额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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