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docx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用房以及日常使用中的诊断室、治疗室、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室、供应室等医疗区域的空气净化管理。
3.依据
本制度依据《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消毒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管理职责
1.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对医疗机构空气净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效果。
-开展空气净化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空气净化重要性的认识。
2.后勤管理部门
-负责空气净化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保障空气净化所需的水电等能源供应,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按照规定做好空气净化耗材的采购、储存和发放管理。
3.临床科室
-负责本科室空气净化设施的日常清洁和维护,保持工作区域空气净化环境的良好状态。
-教育和指导本科室医务人员正确使用空气净化设备,遵守空气净化相关操作规程。
-配合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空气净化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医务人员
-严格遵守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空气净化措施,确保医疗工作环境的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发现空气净化设备异常或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积极参加空气净化相关知识的培训,掌握正确的空气净化操作技能。
三、空气净化标准与要求
1.不同区域空气净化卫生标准
-Ⅰ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和层流洁净病房。空气洁净度等级应达到100级,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cfu/(30min·直径9cm平皿)。
-Ⅱ类区域:包括普通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等。空气洁净度等级应达到1000级,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30min·直径9cm平皿)。
-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空气洁净度等级应达到10000级,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30min·直径9cm平皿)。
-Ⅳ类区域:包括传染病科及病房。空气洁净度等级应达到100000级,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5cfu/(30min·直径9cm平皿)。
2.特殊科室及操作的空气净化要求
-手术室
-手术前应对手术室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空气净化系统应提前开启运行,自净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手术过程中应保持手术室门关闭,维持正压环境,减少人员流动。
-定期对手术室空气净化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重症监护室
-保持室内空气清新,空气净化设备应24小时持续运行。
-严格限制探视人员,减少人员进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定期对重症监护室空气进行监测,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供应室
-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应保持相对负压,清洁区应保持相对正压。
-空气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消毒供应过程中的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无菌物品存放区应安装空气净化装置,保持空气清洁。
-口腔科
-口腔诊疗区域应配备有效的空气净化设备,如空气消毒机等。
-治疗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空气净化设备,减少气溶胶的产生和传播。
-定期对口腔科空气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空气清新。
-内镜室
-内镜诊疗区域应安装空气净化设备,每次诊疗前后应进行空气消毒。
-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定期对空气净化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
-对内镜清洗消毒区域应加强空气净化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四、空气净化方法与措施
1.通风换气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适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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