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pdf

发布:2025-02-07约7.56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第1页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

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

供住院、特殊门诊和一般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

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

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医疗

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院,可申请医疗保险住

院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四)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的主体申请定点资格。

1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第1页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第2页

对少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科营利性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可

采取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指定医疗服务。

第五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

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

门监督检查合格;

度健全;

(五)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的医

院(包括专科医院)

(六)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

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及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

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

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

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

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2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第2页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第3页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门诊诊疗人次、人均次

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人均住院医疗费及日均医疗费等),

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