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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度.doc

发布:2015-09-10约5.53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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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 特殊行业意外伤害定点保险服务框架协议 二〇一三年一月 北京市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 特殊行业意外伤害定点保险服务框架协议 甲方: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9号 邮政编码:100166 法定代表人:李屹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甲方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特殊行业意外伤害定点保险服务协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确定乙方为中标人,即为北京市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特殊行业意外伤害定点保险提供服务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署本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一、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本项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系指甲乙双方因北京市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特殊行业意外伤害定点保险服务协议采购项目而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协议文件,包括:本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及分合同(由投保人与乙方签订)。 2.“投保人”系指使用财政资金为特殊行业工作人员投保团体意外险的北京市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选择共享本次招标结果的北京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 3.“被保险人”系指使用财政资金的北京市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中按照相关政策文件投保团体意外险的工作人员。具体被保险人名单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服务”系指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承担与团体意外险有关的各种服务。 本协议中有关办理时限的条款中,未指明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二、保险条款 乙方承诺严格执行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备案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备案的团体意外险保险费率。 四、服务周期: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五、投保服务 乙方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时间,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向投保人详细讲解投保内容及理赔流程,并协助投保人填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1.对于新单投保,当投保人数不超过100人(含)时,乙方应在收到投保单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意外险核心业务系统出具正式保单;当投保人数超过100人时,乙方应在收到投保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意外险核心业务系统出具正式保单;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按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出单时效及时通过意外险核心业务系统出具正式保单。 2.乙方应在正式保单出具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等保险凭证派专人送达至投保人。 3.乙方收到保险信息变更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六、理赔服务 乙方应建立北京市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特殊行业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承诺,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 (1)乙方应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乙方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理赔材料收集 乙方应指派专人逐单或定期为被保险人上门收集理赔材料,并在接到被保险人理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需要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被保险人有权拒绝乙方在一次性通知以外要求提供的任何材料,并且乙方无权以此为拒赔理由。 若乙方在接到理赔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材料补充的,则视为乙方认可理赔资料的完整性。 3.赔付办理时限 (1)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应在收到完整必要的理赔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2)乙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4.理赔保障机制 (1)预付赔款机制 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赔款金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申请启动预付赔款机制;乙方应对已确定损失的部分在投保人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预先支付赔款费用。乙方可在最终支付的赔款中扣除已预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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