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刑法教唆犯详解及法律处罚原则深度解析.doc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惩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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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有关\o法条法条】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惩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惩罚。
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知识要点】
(一)共犯的惩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协助犯。实行犯简称正犯
注意理解共犯附属性說与共犯独立性說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說认為,虽然正犯没有实行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既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附属性說认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行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协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协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假如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也既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
共犯附属性的結论:
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行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由于刑法一般不惩罚犯罪预备,因此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断。由于乙的中断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行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主线不想盗窃,而是实行了强奸。就盗窃而言,由于乙没有实行,因此甲无罪。乙实行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行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為了抗拒抓捕转化為抢劫。由于抢劫与盗窃具有因果性,因此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定抢劫罪既遂。
共犯的惩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既惩罚共犯者,是由于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行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為。共犯的违法性由来于共犯行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為的违法性。
(1)甲唆使乙杀害自已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祈求对甲实行重伤行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為无罪。
(3)甲唆使乙实行自伤行為的,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甲的唆使行為也不成立犯罪。
(4)犯罪人甲教唆乙窝藏自已的,不成立犯罪。
(二)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状况。
1.教唆对象。
(1)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到达形式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注意:老式观点无法解释这样的案件。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行刑讯逼供行為的,按照主流观点只能认定甲是间接正犯,但甲欠缺构成身份,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由于没有轻伤害以上成果,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其結局是甲无罪。但该观点无法令人接受,假如认為教唆犯的对象只规定是实际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到达法定年龄的人,就可以很好处理这样的问題:甲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实行犯乙只是年龄不到,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2)教唆行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行教唆行為,也能成立教唆犯。假如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状况下,不也許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协助犯。乙已经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乙已经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只成立协助犯,不成立教唆犯;在乙打算盗窃一般财物,而甲唆使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不认定為教唆犯。
2.教唆行為。教唆行為是指导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1)唆使他人实行过錯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2)不作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為。
(3)教唆行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行较為特定犯罪的行為,虽然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对象為条件的,也是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為(当然,只有当妇女开始实行杀婴行為時,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為不规定对详细犯罪的時间、地点、措施、手段等作出指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