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总结.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条例的出台实施,进一步扎紧了问责制度的笼子,在三湘大地引起强烈反响。深读问责利器——《条例》,让我们明白:它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要。
从严治党的需要。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导致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出台进一步落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治党的需要。作为制度治党的重器,中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条例是仅次于党章和准则的上位法规,指导性强、约束力大。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于谁是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包括谁?什么情形会被问责?问责方式有什么?问责决定由谁作出?问责如何执行?各地如何落实?这些问题都予以明确。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共将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增加了重要一环,进一步箍紧制度笼子,再度释放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依规治党的需要。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这次《条例》出台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进一步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以及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在内的6种问责情形,同时强调将实行终身问责,??曝光典型问题。今后,党的问责工作,都必须与《条例》对表,以《条例》为准绳。这些内容正是落实中央依规治党的新要求。
《条例》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的价值在于落实。问责条例出台实施了,关键在于更好地落细落小落实,让问责的“紧箍咒”和“推进器”成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警示明灯,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2】
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问责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要用好这一利器,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与方法。
一是依规问责。《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问责条例》还明确规定,只有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犯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情形,才进行问责。这就消除了问责无规可依可能造成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确保了问责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二是重点问责。《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问责条例》特别强调主要负责人,显然是“一把手”能起的作用和责任比班子其他成员要更重一些,所以失职失责要追责的话,关键少数的责任最重,这也体现了权则相当的原则。
三是组织问责。《问责条例》首次将问责覆盖了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如果管不好就要问责,问责是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会让人意识到,党组织不作为也要追究的。如果不能处理违反纪律规定的组织、集体,会导致法不责众,不好再追究个人职责。《问责条例》规定被追责的是党组织,组织中有书记、副书记等领导干部,所以对组织追责,还是会把责任落实到领导干部的头上。这样的追责方式对追责对象一定是有用的,体现了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的要求。
四是公开问责。《问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对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问责的结果进行公开,既有利于接受全体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确保问责得到公正与公平,也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