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九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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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胜诉的判决 维持判决 驳回判决 ——诉不作为不成立 ——诉不合理行为 ——行为的合法依据改变 ——第三人证明行为违法 确认合法与确认有效? 2 撤销判决 适用条件 适用方式 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撤销并责令重做 ——重做的期限 ——重做不得雷同 ——对重做行为的起诉 撤销经过复议的行为 ——复议维持 ——复议改变 3 责令履行判决 适用条件 责令履行的期限 ——法定履行期 ——六十日 ——立即履行 4 变更判决 适用条件 变更不得加重原则 不得直接判罚原则 5 确认判决 行为不宜撤销 不宜责令履行 行为不成立或无效 基于公共利益的适用 行为依据由违法变合法 6 赔偿判决 附带适用的赔偿判决 单独适用的赔偿判决 案例: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3年6月30日,芜湖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公务员招录考试。张先著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成绩排名第一。在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医院体检时,他被诊断为乙肝“小三阳”,医院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得出体检“不及格”的结论。随后他到解放军86医院复检,复检结论仍是“不及格”。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不予录取”张先著。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及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2003年11月2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歧视乙肝患者,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准予原告被录用至相应职位。 ??? 2004年4月2日,新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必须根据合法标准。芜湖市人事局所依据的细则是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制定的,这一规章依据的是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适用。芜湖市人事局根据细则规定,委托解放军86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属行政委托关系,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86医院关于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不符合细则相关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依据86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经结束,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名列第二的考生递补,所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法治政府研究院 林鸿潮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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