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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ppt

发布:2016-04-05约小于1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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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干预。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意思自治有两层基本含义: 1、在平等的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依赖于个人意志, 2、个人意志的发生、行使应有其自行决定的自由。 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地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等地受法律保护的约束。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现代民法中吸收了这一道德观念,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涉及双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的目标是平衡两种利益关系。 四、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一般道德规则. 它的主要功能是在市场经济中维护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因而在现代民法上有至高无尚的地位。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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