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2(免费阅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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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 *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三、国际法的性质 1、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奥斯汀(J。Ausitin),他认为法律是主权的“命令”,而国际法不能表现主权的意志,国际法不是法,而是实在道德(positive morality)。 国际法被界定为“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的范畴。 2、国际法是法律。 3、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界定为一种“弱法”(weak law)或“软法”(soft law)。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17~20世纪,欧洲形成了各种学派。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一)17~19世纪主要学派: 1、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 (naturalist school) 代表人物: 维多利亚 (Victoria,1483~1546,西班牙) 普芬道夫p6。 (Samuel Puffendorf,1632~1694,德国)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2、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 school) 奥本海(Oppenheim, 1858-1919) 出生于德国,1878-1880年在阿根廷、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曾在德国的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年移居英国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于西方法学界。中译本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主要观点: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理性之所命”,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common consent)以习惯和条约的形式表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 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个学派的特点。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3、折中学派(格老修斯学派,Grotius)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p6。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自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国家的公认。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二)20世纪后的主要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 观点:人的尊严和理念是至高无上的,是自然法或上帝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法律观念和法律标准是超越时代法的。主要有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s),又称纯粹法学派和社会连带学派(solidarists)。 新实在法学派: 包括权力政治学说(doctrine of power politics)和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doctrine)。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我国学者的观点: 比较通行的提法: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志,即“意志协调说”。(theories of co-ordination)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五、国际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布雷顿森林协定”Bretton Woods System)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与广义国 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边缘学科。 所谓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谓涉外,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标的物或行为中有一种因素不在国内。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国际私法的“国际”,实际上不过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国际私法一种类程序法。程序法是公法。英美国家就称之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国际私法规则属于国内法的范围。 统一实体法规范。在这个范围内,国际私法也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姓名:郭美美 年龄:21岁 国籍:中国 姓名:Mike 年龄:21岁 国籍:美国 “当事人的身份的行为能力适用本国法”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说它是一般国际法,是相对特殊国际法而言。 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通常指各国都承认的,无任何异议的国际法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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