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考研笔记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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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六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主要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失衡。它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必要限制。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二、民事义务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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