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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股东(大)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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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股东(大)会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股东(大)会。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 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 年的司法考试。 1、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1)定期会议: 1)、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2)、股份公司:每年1 次年会。 (2)决议方式: 1)、有限公司:可不召开股东会决议。只要所有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并由全体 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或盖章。F38 2)股份公司:必须开股东大会作决议。 (3)一般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F43、F44 2)股份公司:每1 股份有 1 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特别表决程序: 1)表决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 程。F44 2)有限公司:代表2/3 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和召集 (1)提议主体: 1)有限公司:1)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 以上的董事;3)监事 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股份公司: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3)、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2)召集和主持顺序:F41 一、有限公司: 1)、第一顺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则由副董事 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主持,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第二顺序:监事会。法律 教育网 3)、第三顺序: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份公司: 1)第一顺序: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其他同有限公司。 2)第二顺序:监事会。 3)第三顺序: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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