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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得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征采建议稿)
为增强传得病信息报告管理,保证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转,提升报告质
量,为预防控制传得病的暴发流行供给实时、正确的信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得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得病信息报
告管理工作中执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传得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美本行政
地区内传得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转供给保障条件。
2.按期组织展开对各级医疗卫活力构传得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
督检查。
3.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定,联合本行政地区的详细状况,组织拟订传得
病信息报告工作实行方案,落实传得病信息报告工作。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行政地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
可增添传得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实时向本行政地区内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活力构通告传得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有关
信息,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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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实行传得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负责全国传得病信息报告业务管
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辅助卫生部拟订有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得病信息的采集、剖析、报告和反应,展望传得病
发生、流行趋向,展开传得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论。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保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良与完美,供给技术
支持。
(4)动向监督全国传得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剖析,实
时剖析报告异样状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得病疫情。
(5)负责对全国传得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保证数据安全。
(6)展开全国传得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供给有关的技术
培训和指导。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传得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实行传得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有关方案,成立健全传得病信息管理组织
和制度。
(2)负责本行政地区的传得病信息的采集、剖析、报告和反应,展望
传得病发生、流行趋向,展开传得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论。
(3)负责本行政地区的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保护,供给技术支持。
(4)动向监督本行政地区的传得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剖
析,实时剖析报告、检核查实异样状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得病疫情。
(5)负责对本行政地区的传得病信息剖析有关数据备份,保证报告数据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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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展开对本行政地区的传得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供给有关
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地区内医疗机
构和其余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得病信息的审查;肩负本行政地区内不具备网
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得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医疗机构和其余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种医疗机构和其余传得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成立健全传得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