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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oc

发布:2017-08-20约6.99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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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1 总则 1.0.1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设计,提高保障性住房投资决策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加强监督,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通过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本文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投资建设,满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成套保障性住房。 1.0.4 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经济实用、省地节能、节材节水、健康环保的要求,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宜采用工业化住房设计建设技术体系和模数化部品,推行全装修建设方式。 1.0.5公租房和廉租房的设计应遵循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原则。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1.0.7 保障性住房有条件的小区宜达到《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级标准。 2 规划 2.1规划设计 2.1.1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建项目应以小区、组团或单栋的规模进行规划。 2.1.2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2.1.3 保障性住房项目容积率不大于5.0,当4.5<容积率≤5.0时,建筑密度≤25%;当容积率≤4.5时,建筑密度≤30%。 保障性住房项目可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20%。 2.1.4 保障性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适当在地面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位。除社区用房和物管用房按规划指标配置外,增设室内群众文化休闲场所(如图书室、棋牌室、活动室等),其建筑面积纳入每户公摊。 2.1.5 停车配置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 机动车 0.5辆/100㎡ —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3.5辆/100㎡ 残疾人助力车 0.25辆/100㎡ 注:1、机动车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集中设置停车库,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库面积按2m2/辆面积控制(含通道面积)。 2、机动车位的20%可在地面设置。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库,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地面停车位。 3、残疾人助力车在地面设置停车位。 2.1.6 保障性住房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保障性住宅组团公共绿地按无障碍标准设计。 2.1.7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合理选取住宅单体形式,宜通过不同高度和不同类型的建筑合理布局以及环境设计,形成具有围合感的组团空间。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套型比例。 2.1.8 保障性住房项目至少设置一处垃圾用房。活动室、物管用房、门卫室设置卫生间。 2.1.9 保障性住宅底层可不设置架空层。 3 单体建筑设计 3.1建筑设计 3.1.1 保障性住房应按居住人口、代际关系和基本居住需求配置功能空间。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配置卧室、厨房和卫生间。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3.1.1-1 表3.1.1-1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厨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卫生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 90以下 ≥4 ≥2.5 经济适用房 60以下 ≥4 ≥2.5 公租房 公寓 40以下 ≥3.5 套房 60以下 ≥4 ≥2.5 廉租房 50以下 ≥4 ≥2.5 注:1.由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m2。 3.1.2 建筑平面和立面布置规则,避免采用建设部和四川省相关标准规定的抗震超限高层建筑。 3.1.3 层高宜为2.9m。 3.1.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公租房、廉租房厨房应当设置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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