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Skul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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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
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
制区” ),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
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
(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
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
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
区域,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 、B 、C 、D 、E 、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
(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 :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 :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 :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 :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 :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 :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
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 、B 、C 、D 、E 、F 、G 、H 、I 、J十点
连线以内海域。
A :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 :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 :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 :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 :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 :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 :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 :台州列岛(2 )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
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
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
州、南通港。
图2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三)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
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
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
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
黄骅港。
图3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五、控制要求
(一)自2016 年 1 月 1 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
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
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
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 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
制要求的措施。
(二)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
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
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 的燃油。
(三)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
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 的燃油。
(四)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
使用硫含量≤0.5% m/m 的燃油。
(五)2019 年12 月31 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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