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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PDF

发布:2018-10-28约7.69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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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 证募集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 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下属公司实施的,下属公司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 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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