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3_T 091-2024 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操作规范.docx
ICS07.040CCSP14
4113
南阳市地方标准
DB4113/T091—2024
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操作规范
2024-12-26发布2025-01-25实施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13/T091—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移交环境与安全防护 1
5移交流程 1
6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操作规程 2
7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的工作档案 2
附录A(资料性)考古发掘出土器物登记表 3
附录B(资料性)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清单 4
DB4113/T091—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阳文物保护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风剑、曾庆硕、马晓婉、张晗、田明、付建刚、郭照川。
DB4113/T091—2024
1
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工作流程、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文档的记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考古发掘清理品
考古发掘清理品指地下、内水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中获得的所有实物资料。
3.2
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
指将考古发掘清理品本体及相关资料向文物库房或国有博物馆移交的过程。
4移交环境与安全防护
4,1移交工作应在安静、整洁、明亮的室内进行,移交场所的环境应该适宜于文物的存放。4.2移交场所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火、防水、防震、防盗等。
4.3交接双方需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
5移交流程
5.1向考古发掘单位文物库房移交
5.1.1发掘人员向文物库房提供发掘出土器物登记表,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原则上应按文物出土单位分类进行。
5.1.2库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与发掘人员进行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并作出详细记录。
5.1.3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结束后,由移交经手人双方在考古发掘出土器物登记表(三联单)及移交记录上签字。
5.1.4应有监交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5.1.5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记录由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
5.1.6移交过程宜录制视频资料。
5.2考古发掘单位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移交
5.2.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派人进行监督交接。
DB4113/T091—2024
2
5.2.2参加移交的双方代表必须向对方出示相关的授权证明。
5.2.3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时,应依据文物现状核对相关信息,并做出记录。
5.2.4移交记录需由双方经手人及监交人签字认可,参与移交的各方各持一份。
5.2.5移交过程宜录制视频资料。
6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操作规程
6.1移交人员应保持手部清洁与干燥,并根据需要佩戴手套和口罩。
6.2移交人员在持拿文物时,应使文物位于工作台面范围内。先查视器物外观,确认文物结构安全后再移动文物,双手施力宜平均,保持器物重心的平稳与移动时的安全。
6.3移交时接触文物应轻拿轻放,双手捧持,不触及文物的脆弱处或断裂处。6.4对于具有较大体量或脆弱文物,应利用必要的工具安全移动。
7考古发掘清理品移交的工作档案
7.1向考古发掘单位文物库房移交的工作档案
移交记录:以考古发掘出土器物登记表(三联单)为准,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坑位名称、发掘地点、发掘日期、发掘者姓名、编号、类别、器物名称、数量、层次、时代、现状(完残程度)、卡片号、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入库日期等(见附表1)。
7.2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移交的工作档案
7.2.1相关审批文件。
7.2.2移交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文字记录基本内容应包括序号、文物号、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尺寸、数量(件、套)、质量等;影像记录包括移交品、移交工作过程的照片和视频。
注1:现状描述:写明文物及附件的完整、损伤、残缺或污染等具体情况。
注2:移交记录中的照片,必须是移交双方认可、点交时现场拍摄的;照片包括考古发掘清理品的各个角度,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