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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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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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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

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

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

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八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

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

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重

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

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

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

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

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

分为三年、五年、八年和十年四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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