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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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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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下列保险责任中有“必选保险责任”与“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下列“必选保险责任”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载明投保的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必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以后(连续不间断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不适用等待期),被保险人经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以下简称“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轻度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以后(连续不间断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不适用等待期),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恶性肿瘤——轻度”(以下简称“恶性肿瘤——轻度”)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合同载明投保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肿瘤,例如原位肿瘤、良性肿瘤等;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既往症;
(五)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结束之前已患的疾病,但连续不间断续保不适用等待期的情况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金额、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关于“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金额”,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金额不应高于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金额的30%。
(二)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恶性肿瘤——轻度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恶性肿瘤——重度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也不得小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保险合同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等待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30天。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若出现中断,则重新计算等待期。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若因被保险人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无法提供前述疾病诊断证明书,则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
因鉴定报告等疾病证明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结束之前(连续不间断续保者则为“保险
期间起始之前”)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