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司法认定.pdf
摘要
摘要
随着我国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含义与范围逐步发生着巨大
变化。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有力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也伴
随着一些新的问题,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受到的电话骚扰、电信诈骗等行为持
续发生,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及日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司法解释及《个
人信息保护法》等的出台,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认定提供
了明确遵循,但在实务中存在“出售”行为的认定唯数额论现象、侵犯已公开
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
存在分歧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来自于对本罪保护法益的分歧,本文根据构
成要件行为的不同,分为“出售、提供”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种行为类
型,本文以这两种类型为研究对象,从保护法益出发,拟对本罪构成要件行
为的认定展开较为系统的研究。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分析。法益对构成要件的
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故本文首先通过梳理学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属性观点,对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复合式法益说分别评析。在复杂
的信息社会面前,上述观点都显得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根据前置法对
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论证了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正当性;从信息性质、司法
案例等分析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本文认为刑法对个人信息实行二重保
护,只要一定的公共法益属性不与公民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相冲突,就要受到
刑法的保护。换言之,保护公民信息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最终也是为了保护个
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
第二部分:对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分析。首先,厘清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的含义,当其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予以入罪时,不应包含部
门规章;当作为提示违法阻却事由时,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出罪事由,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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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司法认定
上阻却违法。其次,出售与提供性质不同,出售是具有牟利目的的行为,而
提供通常是免费的,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应有所差别,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唯数
额论,应在认定个人信息类型、信息数量及违法所得数额后,予以规范量刑。
最后,在法秩序统一性下合理划定侵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边界,
基于类型化思维对已公开个人信息予以分类,提供一个客观标准,保障已公
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第三部分:对非法获取型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分析。首先,对非法获取
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及具体表现形式予以认定。其次,在履行职责或提
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此类特殊身份主体在实务中是
否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探究主体身份对刑期长度和缓
刑是否存在影响,通过t检验与回归分析结果得出具有特殊身份主体的人与刑
期长度呈负相关关系,相较于一般主体而言,易获得从轻处罚;特殊主体对
缓刑的适用不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即本文的研究假设未得到支持,实务中
不存在对特殊主体重复评价的问题。同时发现退出违法所得与缓刑存在显著
的正相关关系,退出违法所得作为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对缓刑适用存在影响。
在实证分析结果的基础上,从特殊预防必要性及刑罚价值观角度分析特殊主
体显著降低刑期长度的原因。最后,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在入
罪时存在分歧,对《解释》第六条的适用可能存在两个极端,本文从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保护法益等角度论证对合法经营型行为入罪的合理性。针对上
述问题,结合实证分析结果,尝试明晰个人信息分类认定标准,构建信息数
量认定规则,非法获取一般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万条以上适用“其他情节严重
的情形”。
本文可能存在以下贡献:
第一,本文通过梳理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结合前置法对公民个人信息
的有关规定,认为刑法对个人信息实行二重保护。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
有指导作用,在明确了本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下,拟对本罪构成要件行为在司
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予以分析,探究《解释》第六条对“合法经营”型行为
单独规定的合理性,分析“合法经营”型行为的入罪争议,构建信息数量认定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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