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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本公司各部门和各生产厂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本公司产品的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供应给消费者食用过程所发生的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 公司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总责、质量副总分管,质检部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本公司的CMS体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的各个部门、生产厂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本公司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质检部管理人员、生产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追究质量副总、质检部负责人、相关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追究总经理的责任。
第三章 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第九条 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总经理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本公司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本公司年度工作要点。
3、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奖惩制度。
(二)分管副总职责
1、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公司食品安全卫生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每年召开一次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5、执行分层责任制,责任到人,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责。
6、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奖惩措施。
(三)质检部经理职责
1、组织实施本公司食品安全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
3、每月召开一次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分析会议。
4、严格把好原辅料的采购关,规范采购渠道。
5、加强对生产管理人员和食品生产人员同的管理和培训。
(四)生产具体负责人职责
1、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2、加强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3、督促检查食品生产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岗前检查制度,一旦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督促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建立和健全生产车间安全保卫制度,保证防恐措施的落实。
5、组织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考核、评定生产现场的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并负责统计和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7、规范各类管理资料和存档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总经理、质量管理副总、质检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或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4、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5、有其他与本公司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质检部管理人员、生产部管理员给予责任追究。
1、本公司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按照本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3、对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生产、检验记录的;
5、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6、有其他与本公司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相关人员取消上岗资格;
1、发生一般性及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
2、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
3、1年内受到本公司管理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
4、原辅料采购、生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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