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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pdf

发布:2019-04-11约1.37万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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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 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 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 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 对尚无批准详 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 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 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 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 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 (建 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应按表 1 的规定执行。 表 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低层 1.0 35% 居住建筑 多层 1.5 28% 高层 3.5 20% 一般办公 多层 1.5 25% 建 筑 高层 3.5 20% 多层 2.5 45% 商 业 服 务 高层 5.0 40% 建筑 多层 2.2 40% 综合建筑 高层 6.0 35% 2.2 表 1 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 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 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 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 对未列入表 1 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 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 (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 ) 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 1 中 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 主要朝向: 3.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 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 度的 1.46 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 2 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 要求。 3.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 大寒日满窗日照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 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 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南 侧为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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