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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管理规定
4.1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
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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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
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事故报告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
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
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
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
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
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
拨打12350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
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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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规模、各类证照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3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须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
4.4.4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
的生命安全,防止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
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
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
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必须使用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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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保留好现
场视频监控。
4.5事故调查
4.5.1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团认为需要调查的,由集团联系政府
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由集团负责组织。轻伤
事故经集团同意公司可自行调查。
4.5.2集团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大连港公
安局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