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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doc

发布:2016-06-13约1.11万字共2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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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代拟稿) 目 录 总则 房屋征收管理 房屋征收测绘与评估 征收补偿决定 权属核查及工作时限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本行政区(含坪山新区、大鹏新区,下同)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征收主体】 除市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区政府确定龙岗区土地整备部门为龙岗区房屋征收部门,坪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坪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大鹏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大鹏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 (二)确定拟征收范围; (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 (五)开展项目费用概算工作,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计划; (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征求意见; (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 (九)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 (十)专户存储、拨付、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十一)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 (十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十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职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摸底调查,为确定征收范围做好前期调查工作; (二)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的宣传、发动、解释工作; (三)加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管理。制止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抢种、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依法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屋测绘、评估机构,签订测绘、评估服务合同;依法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 (五)编制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将征收补偿方案的草案送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六)负责权属调查和权属核实工作,并对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七)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八)对已征收为国有无需拆除的房屋或已给予补偿的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使用的资产,按相关规定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九)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 (十)负责清理土地,使其达到入库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一)负责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书注销手续; (十二)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及时报送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证据保全; (十三)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或区政府制定的相关部门委托,组织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房分配工作; (十四)承担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交办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规划国土部门职责】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查拟征收房屋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提供、核查地籍、产权信息、其它权属资料; (三)及时办理安置用地手续; (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职责】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对本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开展巡查及检查工作,严格查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等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协助区土地整备部门做好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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