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367-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车和三轮车零部件名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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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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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犅犜15367 2008
代替 / — , / —
GBT5359.4 1994GBT15367 19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车和三轮车零部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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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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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犅犜15367 2008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零部件名称》和 / —
GBT5359.4 1994 GBT15367 19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三轮车零部件名称》。
本标准与 / — 、 / —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GBT5359.4 1994GBT15367 1994
———增加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电控燃油喷射系统”、“二次空气供给系统”、“燃油箱呼吸阀”等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后悬挂连杆机构”、“液压盘式制动器”、“联合制动机构”等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标识”、“工具”、“说明书”等名称。
———不再列入标准件(如螺钉、螺栓、螺母、垫圈、简单的衬套、销、轴承、密封圈等)的名称。
———不再列入对称件的名称。
———不再列入部位不同而功能特征相同的零部件的名称。
———本标准未列入特种摩托车、特种轻便摩托车的专用零部件的名称。
———本标准列入并划分的总成(系统)、部件、组件可以根据产品的构成另外划分。
本标准中“零部件名称”按“部位—功能—特征”方式确定,其中:
部位:以先左、右,再前、后。例如:左前×××、右后×××等。部位可以是某个零部件。
功能:先主要功能,后次要功能。在不引起混乱及产生异义的前提下可以只有次要功能。
特征:先主要特征,后次要特征。在不引起混乱及产生异义的前提下可以只有次要特征。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金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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