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价规范编制说明.docx

发布:2024-12-01约5.45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价规范》编制说明

—1—

一、任务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7月,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价规范》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立项,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2022年12月23日,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价规范》列入《2022年度第二批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沪市监标技2022552号)。标准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归口。标准由浙江省地质院牵头,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共同起草。

二、目的意义

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是指通过地质灾害与孕灾地质条件、承灾体调查,开展地质灾害易发性、危险性和风险评价与区划,提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建议,为防灾减灾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提供依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工作,是落实“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灾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破解风险隐患在哪里、地质结构是什么、灾害什么时候发生等问题

—2—

的重要基础。十三五以来,长三角区域部分地方先行先试,

发布了各自的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标准,如《浙江省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2000)》、《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标准》(DG/TJ08-2051-2021)《江苏省地质灾害精细调查与风险评价技术要求(1:10000)》等。以上标准在调查手段、评价方法等方面不尽一致,为进一步协同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地质灾害风险精细化调查评价目标要求,增强不同阶段风险管控措施实用性和针对性,

提升调查工作的规范性,需制定长三角区域统一的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规范,涵盖突发性地质灾害和缓变性地面沉降、地裂缝地质灾害。

三、编制过程

(一)标准起草

为推动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价规范》编制,2022年6月,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的指导下,由浙江省地质院、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组成了标准起草组。在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DZ/T0261—2014)、《崩塌、

—3—

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000~1:50000)》(DZ/T0097—1994)、《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DZ/T0283-2015)、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DZ/T0283-2015)《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50000)(试行)》、《浙江省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2000)》、《浙江省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一张图”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标准》(DG/TJ08-2051-2021)《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881-2012)》、《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特大城市地面沉降风险评估与区划技术要求(试行)》等文件标准,在结合长三角三省一市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实践基础上明确了标准的框架结构和各部分主要内容,形成标准草案稿。

(二)标准立项

2022年7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提交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规范》立项申请书。2022年12月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立项论证评估会,《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规范》通过评估并按照专家意见修

—4—

改名称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价规范》。2022年12月23日,三角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第二批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沪市监标技2022552号),《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价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