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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委托协议》暨公司股东表决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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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委托协议》暨公司股东表决权 等权利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 、万科H 代 公告编号:〈万〉20 17-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万科”)于2017 年3 月16 日分别收到 公司股东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及中国恒大集团下属十家企业 的 《通知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知书》主要内容 中国恒大集团下属十家企业(包括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欣盛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昱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奕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悦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凯 轩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域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仲勤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启通实业有 限公司、广州市凯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恒大下属企业”)合计直接持有万科 1,553,210,974 股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约14.07%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地铁集团已于2017 年3 月16 日与中国恒大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框架协议》”),并于同日与恒大下属企业签署《委托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生效之 日起一年内(以下简称“有效期”),恒大下属企业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 股东大会的权利(以下简称“特定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地铁集团,由地铁集团自 行决定前述特定股东权利的行使。在有效期内,地铁集团可凭《委托协议》之约定直接全权 行使前述标的股份的特定股东权利。 为免疑义,在有效期内,如恒大下属企业行使前述标的股份特定股东权利,包括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或现场参会方式参与表决,该等权利行使应属无效。 二、关于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变更的说明 上述协议签署前,地铁集团持有公司 1,689,599,817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1%,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地铁集团可行使公司共计 29.38% 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目前地铁集团为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最 高的股东。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通知书》; 2 、中国恒大集团下属十家企业 《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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