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协会施工厂商安全卫生管理规范980310外政处字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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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協會施工廠商 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98.03.10.外政處字第 09830000449號函發布
103.12.8.外政處字第 10330004923號函修正
一 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明定承攬廠商安全衛生之權
利與義務,作為事業單位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二 本規範適用範圍,包含進入本會各區域工作之承攬工作人員及
經本會所核准者 。
三 承攬人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勞務,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
承攬人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規範各項規定。
四 二家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時,需互推一人為工作場所負責人,
並以書面告知本會 。
五 承攬人承攬本會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職業 安全衛生法
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
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中心之工作環
境、危害因素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
措施。
六 承攬人應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
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之施工安全。承攬人應
要求所屬施工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
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
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人負其完全責任。若損及本會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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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第三者之財務時,承攬人應負責賠償。
七 施工期間,承攬人應確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
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環保法令。
八 承攬人應遵守職業 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
理,有立即危險者或不符本會 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本會得要求
立即停工,限期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逾期仍未停止、改
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本會得扣工程合約款(施工廠商違
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令裁罰金額),情形嚴重者,並得終止或撤
銷合約。
九 承攬人施工前依施工性質辦理侷限 空間、吊掛、高架、動火、
活電、或其他危險作業之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可動工。
十 承攬人應依據職業 安全衛生法、職業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
訂定之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作成紀錄,以供備查。
十一 承攬人施工期間為正常上班時間:週一 ~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
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但經本會 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二 施工期間如發生職業災害,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立即
處理。
十三 本規範經秘書長核定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附 四--224
施工廠商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令裁罰項目
說明:
1 、施工廠商如有下列違規情事,經本會相關人員規勸而未改善,本
會得依下表所列金額向違規廠商開罰。
2 、違反法令規定,致本會遭開立罰鍰 ,概由違規廠商負一切
法律賠償責任。
金額
項目 違 規 項 目 備註
新台幣: (元)
預防墜落:
起重機、吊臂工程車擅自改造附加設
1. 10,000 每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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