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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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危險性設備
2.9.1 一般規定
各廠處設置之鍋爐及壓力容器,應確認其使用或設計壓力、傳
熱面積、容積等裝置容量,符合下列法定容器之一者,應列為
『法定檢查危險性設備』管理:
鍋爐:
钩蒸氣鍋爐:
A.最高使用壓 力(只錶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 1KG/CM 之蒸氣鍋
爐。
B.傳熱面積超過 1M 之蒸氣鍋爐,但鍋爐蒸氣管有下列方式裝置
者,其傳熱面積需超過 3.5M :
a. 裝有內徑25m/m 以上蒸氣管並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氣鍋爐。
b. 蒸氣部 裝有內徑25m/m 以上 U 字形豎立管, 且其水頭壓力
超過 5M之蒸氣鍋爐。
钪熱水鍋爐:
A.水頭壓力超過 10M ,且液體之使用溫度超過其沸點 (只 一大氣
壓下之沸點 )之熱水鍋爐。
B.傳熱面積超過 8M ,且液體之使用溫度超過其沸點 (只 一大
氣壓下之沸點 )之熱水鍋爐。
钫熱煤鍋爐:
A.水頭壓力超過 10M之熱煤鍋爐。
B.傳熱面積超過 8M 之熱煤鍋爐。
钬貫流鍋爐:
A.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10KG/CM 之貫流鍋爐,另包括 :
a. 具有內徑超過 150m/m圓筒形集管器之 多管式貫流鍋爐。
b. 具有剖面積超過 177CM 方形集管器之 多管式貫流鍋爐。
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2-130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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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傳熱面積超過 10M 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者 ,規定其汽
水分離器內徑需超過 300m/m ,或其內容積需超過0.07M )。
壓力容器
钩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為容器內存高溫 蒸氣或高壓飽和液 等,以供進行加
熱或其他處理作用者,其中液體之保存溫度超過其大氣壓下
之沸點 、保存壓力超過大氣壓 ;壓力容器依 法令規定 分為下
列四類 ,其裝置容量超過下列法定容量者,列為法定檢查危
險性設備:
A. 法定分類:
a. 加熱器類 :利用外來之蒸氣或其他熱煤 、或使 容器內 產生
蒸氣,供加熱固體或 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
壓者。
b.反應器類 :經由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其他反應而
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
c. 蒸發器 類 :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將該液體加熱而產生蒸
氣之容器, 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
d.飽和液類 :保存溫度超過其大氣壓力下沸點之液體 (飽和液 )
之容器(如蓄熱器、廢熱回收槽 、加壓式脫氣器 )。
B.第一種壓力容器法定容量:
a.最高使用壓力 ≧1KG/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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