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的仲裁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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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的仲裁条款 国际仲裁的要素及特征 仲裁有三个基本要素: 各方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相互间的争端或争议; 当事人选择解决争端或争议的第三者是非司法机构; 第三者为解决争端或争议所做出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仲裁的特征:尤其与诉讼相比 自愿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 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裁决的拘束力:一裁终局) 保密性: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经济性:时间上快捷,节省费用;费用一般低于诉讼;不大影响当事人双方以后的商业合作 专业性: 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涉及贸易、技术、法律等诸方面,为公平合理解决问题,仲裁员必须道德高尚,且而多是技术界的专家、法律界的教授、贸易界的权威人士。 仲裁裁决执行的可能性: 《1958年纽约公约》又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对各国国内仲裁立法、国际仲裁立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裁决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均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积极影响。 仲裁协议及仲裁条款 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 定义: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个方面的效力,亦即: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法院的制约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 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是仲裁协议的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做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二种形式: 1、提交仲裁协议,是在争议法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 2、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当事入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这是仲裁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仲裁条款的特征与内容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终止、失败或无效而影响其效力,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仲裁机构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来源于仲裁协议而非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当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仲裁条款并不当然失效。 仲裁条款的内容 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大致有一下几种: 模棱两可的仲裁条款:用语含混,仲裁条款的内容不明确,或可以作出多种理解,因而无法作出认定。例如规定:或在中国仲裁,或在瑞典仲裁。 无法实现的仲裁条款:例如,有的仲裁条款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某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由于中国的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在该机构进行仲裁时,只能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所以,这样的仲裁条款往往无法实现 指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 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条款:例如,有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涉外仲裁协会仲裁,或向中国法院起诉。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仲裁只针对经济利益纠纷。 国际仲裁条款的焦点问题 国际仲裁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仲裁地点。(2)仲裁组织形式: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庭。(3)提交仲裁的事 (4)仲裁适用的法律。(5)裁决的效力。 涉外仲裁条款的内容一般都要经过反复协商才能达成,而协商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所选择的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上。 实践中,中国的当事人在同外国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时,首先应当争取在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中国当事人来说,在中国仲裁解决争议比到国外去解决争议便利得多(例如,旅行手续、交通费用、语言障碍、法律环境等等);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可争取规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地)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规定就意味着在中国仲裁解决争议的可能性仍然有百分之五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同意在第三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一般还可以对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作出约定,即可采用常设仲裁机构自己的程序规则,也可在当事人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它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仲裁条款的重点问题 在国际仲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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