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刑事证明 实用刑事证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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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明的概念 一、刑事证明的概念 刑事证明的特点 刑事证明的特征 一、刑事证明对象的概念 二、刑事证明对象的基本特征 一、刑事证明责任 一、刑事证明责任 一、刑事证明责任 一、刑事证明责任 二、刑事证明标准 二、刑事证明标准 自 测 练 习 1.刑事证明的特点有哪些? 2.刑事证明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3.案例分析: 2004年9月9日凌晨7时许,村民张某某、任某某等人在烂滩沟口汉江河打鱼 收网时,在岸边发现两个黑色塑料袋,旁边漂浮着肉块。村民 们打开一看,见袋内有毛巾被和胸罩,在确定漂浮的肉块为人肉后,村民们连忙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1月8日在长沙村一组汉江南岸发现一块人腿骨;11月9日村民又在渡口发现人体躯干及臂膀;10日在汉滨区汉江河边发现一人体肩胛尸块;经警方对尸块进行技术分析确认为同一个女性尸体的不同部位。 11月11日,警方接到一条有价值的线索,某局职工李某向警方报案称其妹李某某在11月1日晚7时左右在自己家里吃饭时接了一个电话后离家,现至今下落不明,手机打通后无人接听……专案组根据李某提供她妹妹的年龄及特征,又对李某某所生之子的血型进行DNA鉴定,无名尸血样的14个基因坐上分析结果与李某某所生之子的血样分型结果均符合亲子关系,确认死者为李某某。 侦查人员围绕死者的手机号码132xxxx9947展开了深入调查。侦查人员根 据主叫方与李某某的最后几次通话时间,发现使用卡序号为SNxxx61485的IC电话卡分别于11月1日19时28分在农行家属院门口,及宴台市场路口用IC卡拨打死者的手机。11月7日、11月8日又有人使用该序号的IC电话卡拨打号码为135xxxxx953的手机,手机机主叫袁某某。根据其在移动公司留下的身份证上的地址,侦查人员来到了汉滨区县某村的袁某某家,得知袁某某不在家里,她有一个弟弟叫袁某,现在某宾馆打工。侦查人员随后找到了袁某。袁某证实,11月3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姐姐袁某某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让他到移动公司来,将她使用的一张卡序号为SNOxxx1485的IC卡给了他,告诉他说,她在安康把人打了,现在要去外地呆一段时间。当天袁某某还将自己的手机给了他,又重新为自己办了一个手机卡,卡号为135xxxxx953。自己在11月7号、8号,用姐姐给的IC卡给姐姐打过几次手机,后IC卡丢失。另外,他还向警方提供,姐姐有一个曾用名叫王娟。姐姐谈的男朋友是个外地人,是一个斜眼。 根据袁某提供的重要情况,汉滨警方来到了袁某某位于江北宴台村的租住地进 行现场勘验并在外围进行走访调查。袁某某住在三楼,室内很零乱,痕迹技术人员在细致检查中突然发现在地板上有一带暗红色斑迹的痕迹,经提取后进行DNA技术分析,确认为人血且与死者的DNA一致。房主李某某证实:2002年11月28日,一个自称叫王娟的女孩要求租住他的房子,他安排其住在三楼,一个多月后来了一个30多岁的人,自称姓王,搬来和王娟住在一起,2004年11月初的一天,这个人在自己家的后院磨一把六、七寸长、一寸多宽的刀子,晚上这两人还把东西往四楼上搬,后来突然提出退房后就走了…… 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向警方证实,11月初的一天,住在宴台村的一个眼睛有点问题的人在他的铁匠铺子买了一把砍刀和一把单刃刀。证人李某某还告诉了姓王的人到他家要了两个蛇皮袋子的情节。 专案组根据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手机号码,请求移动公司予以协助,通过技术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现身在上海闸北区一带。专案组立即派员赶赴上海,在上海刑警总队的积极配合下,于11月24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袁某某抓捕归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袁某某均供认:王某某于2001年5月认识了他常去吃饭的一家饭馆打工的只有17岁的袁某某。后来,袁某某嫌打工累挣钱又少的索性辞工不干,做起了“小姐”。对袁某某很有好感的王某某常常点袁某某做自己的台。不久,两人便非法同居在一起。同居以后,王某某有一点钱便去嫖去赌,原本挣的一些钱被他挥霍一空。后来王某某又向其同乡借款10000余元无力偿还。由于债主不停的逼债、生活的无着,王某某脑海中产生了一个凶残的计划: 被害人李某某做台多年,人又长的漂亮,手上起码有几十万元钱,将她弄到手还愁搞不到钱。王某某把自己的计划告诉了袁某某,多次提出让她将李某某引来,逼她交出钱来。开始遭到了袁的拒绝,但在王某某的多次威逼下,2004年11月1日晚,袁某某将李某某约到租住地,由王某某用早已准备好的绳子将其活活勒死。事后王某某在李某某的包中只翻到50元现金和一个手机。第二天中午,王某某到地摊上买了砍刀和单刃刀以及塑料袋,趁白天楼房无人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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