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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学靶场使用暨管理规定.pdf

发布:2019-06-30约1.77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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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靶場使用暨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99 年11 月01 日校學字第0990008299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0 日校學字第1060006495 號函修正 壹、本大學靶場使用暨管理,悉依本規定辦理。 貳、本規定之靶場係指靶場大樓1 樓、地下室及射擊館4 、5 樓 ,專供射擊教育訓練使 用,由學生事務處負責管理。 參、靶場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射擊教學與訓練。 二、射擊代表隊訓練。 三、本校核准之訓練、競賽或活動 。 四、校外單位借用。 肆 、靶場使用開放時間如下 : 一、學期週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4 時至18 時及19 時至 21 時(星期五上午10 至12 時為靶機維修時間,不開放)。 二、寒、暑假期間配合本校上班日開放 (每日開放時間同前條規定),非上班日不開 放。 三、射擊代表隊訓練時間不在此限。 四、非開放時間使用靶場須先行簽准,並由專人負責教育訓練及安全管理事項。 伍 、裝備及器材借用規定如下: 一、裝備器材由各教授班專人負責統一借用,下課後應即清點歸還。 二、故意損壞或遺失所借用之裝備或器材者,應照價賠償,並視情節議處。 三、所借裝備或器材如發現損壞,應即繳還檢驗,否則按前條辦理。 陸、靶場使用規定如下 : 一、隊伍帶進靶場應指定幹部負責帶隊,遵從入出口之秩序,進場後保持肅靜,並在 預備區待命操作;未經指揮官(教官)指示,不可進入射擊區。 二、進入靶場應聽從指揮官(教官)之指示,並遵守一切安全規定。 三、射擊實施前,指揮官(教官)應檢視靶場各項安全措施(安全門、緊急照明 燈、逃生方向指示燈、消防栓、滅火器與電源設備等);講解指導疏散逃生方法。 四、槍械 、彈藥應指定專人管理並分處置放。 五、射擊前、後 ,指揮官(教官)應於射擊線上統一清(驗)槍 ,確保訓練安全。 六、未經指揮官(教官)之指示,不得領槍、發(裝填)子彈 ,或將槍械、子彈攜離 靶位或靶場 。 七、於射擊線上,不論在任何狀況下,槍口均須朝向安全方向(目標區),集中精神, 依據指示操作,嚴禁隨意扭轉身體、扣壓扳機。 八、射擊前不得飲酒及其他有刺激性之飲料 ,違者不得進入靶場,訓練期間亦同。 九、空槍練習時應確實清(驗)槍 ,指揮官(教官)須指定專區操作、訂定練習進度、 規範安全指向,並有專人督導。 十、心存「槍膛有子彈」之謹慎心理,嚴禁任意取用 、把玩槍枝 。 十一、嚴禁以槍枝、彈藥敲擊他物。 十二、槍枝故障時,排除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槍口指向安全方向、食指離開扳機。 (二)關保險、卸彈匣,將槍及彈匣分置於靶桌(或地面)上,槍口指向安全方向。 (三)向指揮官(教官)反應。 (四)退出射擊區,靜候指示處理。 十三、進入靶場,禁止發生喧嘩 、聊天、抽煙、飲食或閱讀書報等情事。 十四、任何人發現有危害安全狀況時,均得立即下達「停止射擊」口令,並迅速報告 指揮官(教官)處理。 十五、非經指揮官(教官)命令,不得前往目標區看(補、掛)靶或超越警示線。 看(補、換、掛)靶時,射擊線上之槍枝必須關保險並嚴禁碰觸,以確保安全。 十六、射擊訓練結束後,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統一清(驗)槍,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將槍枝收入槍箱 ,並確實清點核對 槍械 、彈藥數量 。 (二)清理場地,關閉電源 ,歸還裝備物品。 (三)排煙空調系統於實彈射擊結束後,仍需續運轉十分鐘以上,俾能確實清除射 擊後殘留之煙硝及粉塵。 (四)如發現靶場各項設施(備)損壞或故障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或承辦人員,並 註記於使用登記簿,俾即時簽報修復。 柒、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陳報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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