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自治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doc

发布:2016-12-13约3.68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自治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自治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指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坚持经济监督、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领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企业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知悉或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五)企业董事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需要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的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检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 第十二条?? 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定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上报审计工作报告等。 ? ? 第十三条? 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评估、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等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组织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主要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主 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