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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股东权异化.PDF

发布:2017-05-23约1.8万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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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股东权异化 周 淳 * 摘要:在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在“中小股 东保护”的口号指引下,鉴于对公司重整后营运价 值和“壳”资源价值的特殊考量,股东除保有对重整 计划的表决权外,被监管机构赋予了对资产重组和 债务重组的实质否决权。破产法“绝对优先原则” 的缺失,导致股东可通过法院强制批准绑架债权 人,其权益削减比例实际远远低于普通债权人,违 背了破产制度一般法理。“无辜”的中小股东应通 过公司法制度设计保护自身权益、追究置公司于资 不抵债境地之有关人员的责任。在重整中,若以保 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先可能扭曲资本市场的激励机 制,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公司重生以实现社会利 益才是破产重整正当的制度追求。 关键词:资不 抵 债 ;管 理 与 控 制 权 ;权益削减; 绝 对 优 先 原 则 ;中小股东保护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几乎每一 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都引发证券市场的关注, 重整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甚至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地方政府等相关方之间激烈的利益博弈屡见报端。[1] 2012年上交所 与深交所退市新规出台,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增加了新的变数,以往依 靠政府拨款、财务资助等方式维持账面盈利的做法已然失效,若 S T 公 司无法尽快完成债务与资产重组、恢复盈利能力,退市的命运几乎无可 阻挡。今年,* S T 凤凰、* S T 超日等公司又相继进入重整程序,另据 报道称沪深两市有将近40 家亏损上市公司濒临退市,不知其命运如 何,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几乎成了近年来证券市场一个热度不衰的景象。 “重整是一个协商、迁就和妥协的过程”,[2]其本质是通过对企业 权益结构的调整实现对企业价值或未来收益所有权的重新分配。重整 程序启动后,由于公司所处的特殊财务状况,公司经营、治理的状态都 发生改变,股东权利和利益也面临削减,在各国均是如此。但在我国上 市公司的实践中,笔者发现,股东在重整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也 保留了相当程度的权益。那么,公司破产重整应当造成股东权益的何 种变化?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实际情况,是“一般”还是“特殊”,若为 特殊,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又在何处?本文借助 C o x 和 Hazen教授对股 东权的分类,从股东管理和控制的权利、财产所有的权利、救济和附属 权利三个层面讨论股东权在公司破产重整这一特殊情境下的异化 问题。 一、资不抵债情形控制权归属的法理探讨 公司治理的两个最基本问题是:其一,谁有权决定,即公司的哪个 机关享有最终控制权?其二,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之间,谁的利益应被优 先考虑?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任何企业的资产都是企业通过与资产的 所有者通过一系列的缔约过程获得的,原所有者因此也成为企业权益 的持有者或索取者。产权理论认为,公司在将不同主体投入的财产资 [ 1 ] “A 股濒临退市 4 0 家公司大扫描”,载《每日经济新闻》2014 年 7 月 7 日第 11版。 [2] David G. Epstein, Steve H. Nickles James J. White, Bankruptcy, West Publishing Co. , 1993,p.757. 本化之后,形成了控制权分配结构,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必须有人拥 有剩余权力决定(或者委托他人决定)合同所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 事项。[3] 4在公司正常经营时,股东在分配上居于最末,由此具有最大 的激励行使决策权追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法律上享有对公司 事务的最终控制权。资产专用性理论也可以解释公司的控制权配置, 股东排他地享有对公司董事选举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投票权,是对股 东无法像其他利益相关者一样通过合同机制抵御管理层机会主义、保 障自身权益的一种补偿。[4] 然而,股东享有控制权是以股东的剩余所有权为前提的。由于股 东只对公司损失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接近资不抵债或者已然资不抵 债的情形下,其股东权益已然接近于或等于零。股东权益处于“不可 能更糟”的状态,债权人成为公司破产风险的实际承担者,[5]公司的剩 余所有权应归于债权人所有。此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会产生尖锐的 利益冲突,不仅体现在分蛋糕时“你有我无、你多我少”的利益竞争上, 也反映在对具体投资的决策争议上。股东不需要承担剩余收益小于零 的责任和风险,自然偏好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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