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平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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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研究上市公司重整中所涉利益格局的平衡问题。运用实证、比较
等研究方法,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重整
制度,对我国新破产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剖析,并提出根据利益平衡
的理念对重整制度进行相关的完善。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除引言、结论外,第一章到第三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
在文章主体部分中,第一章在理论基础层面对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做了详细
的铺垫,第二章到第三章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论述了在具体的重整实践中利益
平衡如何实现。笔者认为,在具体程序中,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格局可分为
上市公司与外部环境间的利益平衡,主要体现为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新老股东也就是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社会公众股东与新
的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文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围绕上述两个大的
分类而展开。
引言,本文引言部分从破产法价值定位的发展路径及重整制度的产生历史
入手,进而分析重整中所涉各相关主体引出利益平衡之必要。
第一章,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结构及其平衡的理论依据与案例分析。该
章第一节重点论述重整制度产生的背景,包括破产法自身的发展逻辑及经济学、
社会学方面的影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第二节通过分析 S*ST 朝华科
技、*ST 北亚及五谷道场重整案中利益平衡及公共利益的具体实现,对上市公
司重整的内容及相关权益调整措施进行了总结,并进而把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
益平衡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与外部环境间的利益平衡,包括债权人
(债权人、职工、国家)与股东之间、债权人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二是上市
公司内部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包括债务人原实际控制股东、债务人原社
会公众股东和新的战略重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文章同时指出,由于重整计划
的私人协商本质和公共利益实现的客观结果性,因此,将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
最重要的利益平衡归结为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以及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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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上市公司与外部环境间的利益平衡。为便于表述,在本章中,笔
者从基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角度对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保护两个方
面展开论述。第一节论述了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对重整启动,
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监督这几个重点环节的制度设计结合美国、日
本、台湾等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应从通过公司业务、财务
和管理三者的合理调整来判断公司有无继续经营的价值,即判断公司是否有重
整条件;鉴于我国虽实行法院裁定主义,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临时保全
制度,应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并将其适用限制在维
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范围内;应当赋予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提案权;
重整计划表决应设出资人组;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应确立法定原则,避免对
弱势债权人利益的侵害;法院强制批准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重整监督主体应多元化,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应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制
度需要完善。第二节论述了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并从完善股东的重整申请
权,保护股东的重整计划表决权,维护股东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以及对股东注入
新资金的特殊保护方面剖析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并分别提出完善建议。
第三章,上市公司内部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定向增发为切入
点。本章在对定向增发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重点分
析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对定向增发
所涉权益主体及其间利益平衡的实现进行了论述。并指出了目前我国定向增发
的制度设计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一些资格排除条件不够妥当,控股股东、管理层的过错及其责任
追究,不应影响到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通过分析* ST
九发重整案指出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机制存在易被架空或引发纠纷的弊端,应当
改进当前上市公司重整适用的非公开发行融资模式,包括必须将非公开发行方
案纳入重整计划之内,在当事人充分谈判的基础上制定,对于重整中的非公开
发行,可以适用破产法中的豁免程序,证券监管机构在批准程序上予以简化,
以便节约重整时间,提高融资效率,由于非公开发行谈判比较复杂,可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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