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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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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罪名:
一、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伪造货币罪不要求有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真实货币的存在。
2.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含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与纸币。
(1)伪造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即使该境外货币不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同样构成本罪(世界主义的立场)。
(2)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
(3)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170条至第17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5)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6)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3.伪造与变造货币的关系:
(1)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
(2)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3)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使用假币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1.使用假币: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包括:
(1)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者罚款)。
(2)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例如用于赌博)。
2.几种成立使用假币的特殊情形:
(1)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
(2)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
(3)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
(4)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
特别提示:
使用假币的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盗窃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但使用变造货币的,只成立诈骗罪。
3.几种不成立使用假币罪的情形(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1)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的。
(2)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
(3)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的。
(4)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
(二)罪数问题
1.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并罚;
2.盗窃假币后持有、使用的,仅认定为盗窃罪(吸收犯);
3.无盗窃假币故意却盗窃了假币,事后使用的,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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