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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61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荐】.pdf

发布:2015-07-22约7.88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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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 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 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 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 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 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 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 (含宫外孕)、流产、分娩 (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 或病毒感染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 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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