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劳动法学小抄简答题.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简答题
26.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
(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即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4)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一般各国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第一,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二,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第三,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到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作时间制度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即既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又适应生产活动的客观要求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就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言,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必须考虑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生理上能够承受的劳动限度。 2.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1、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为:1)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2、简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1)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2)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一般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中的特征。劳动法中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2、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待遇包括以下两项:1)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