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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民法篇
作者 华南区面授班教辅 @广州厚大法考
整理 厚大法考官博厚厚
6月 29 日--7 月 24 日 (25条全 )
1、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
权、继承权等。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
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适用除斥
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采法定主义)
以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相关物品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一般人格权;
b.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c.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d.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侵害方式的限制: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e.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
严重精神损害的。
以下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b.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c.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
注意:加害给付行为造成债权人人身损害,且造成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在提
起的违约之诉中对债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间接代理的特征
显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知道
乙系甲的代理人。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例外:
若乙、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丙,则甲处于合同之外,无合同请求权。
隐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
道乙系甲的代理人。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乙、丙。例外:
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丙行使选择权选定甲,该合同才可直接约束甲、丙。
4、无权占有的返还原则
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②善
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物权法》第 244 条: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 (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请求权基础
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①恶意
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绝对严格责任)。②善意的自主占有
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
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
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
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
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意:合同的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有何区别?主要区别在于:
(a)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
(b)相反,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举例说明:
(a)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 “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是约定解除权,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约定解除权,但须甲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
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b)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
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失效。”这是约定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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