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撰写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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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个案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喻敏
很高兴能与各位同学就案例分析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这次讲座与上次讲座的内容有很紧密的联系,上次讲座的题目是《法官如何裁判》,其实,如何裁判就是如何分析案件,只不过比较实务点,今天,我讲的内容,是如何把我们对案件的处理的见解,更理论化地表述出来,形成一篇理论性的文章,之所以愿意与同学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交流,目的有两个,其一,这是我们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内容之一。根据我对我校本科论著论文的了解,我们的论文绝大部分都没有价值或没有学位论文应有的价值,选题大、内容空、观点旧、不规范,所以,我院要进行改革;其二、分析个案,也是法律职业的一项基本技能。我与案例分析应当说有不解之缘,我发表的第一篇文章是个案分析,我在法学界有一定影响的文章也是个个案分析,即使一些理论研究性的文章,比如《法律解释:解释什么怎样解释》、《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也有很多个案分析的内容,我也愿意将我撰写个案分析的一些心得体会介绍给大家,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讲的个案分析,与一般说的案例分析不同,我们分析的个案,有两个要求,一是必须是我们同学在实习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件,最好是亲自参与办理的案件,二是要站在法官的角度来分析个案。这里,我想谈谈我们培养法律人才的理想类型,在几次教学研讨会上,老师对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以律师为目标,我认为,应该以法官为目标。法官与律师,虽然都是法律职业者,但二者确实有很大的不同,总的来说,法官想得多,律师说得多,为什么我认为要以法官为标准呢?因为法官是一切法律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在诉讼中,法官就象消费者,而原被告的律师就象经营者,而且是竞争性的经营者,他们都要向法官推销自己的产品,即自己的事实主张或权利请求,所以,律师必须知道法官需要什么、喜欢什么,所以,作律师,也要象法官那样思考。比如,我作法官时,听到律师这样的发言就烦:什么什么事实是不容质疑的、或什么什么事实是显而易见的、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动不动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等,我就不喜欢,我喜欢这样的律师,在事实问题上,你先提出自己的主张,然后一一列举证据,阐明证据与你的主张之间的联系,在法律问题上,你先提出自己的主张,然后具体陈述法律条文,并对法律条条文进行解释,因为这样,法官写判决书时就方便了。法官撰写案例分析,与教学、研究部门的人相比,有许多优势,比如,题材广泛、案源丰富、资料直接等,法官还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那就是法官可以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将自己的是非感、正义感表现在判决中,然后通过个案研究的方式加以阐发,在理论界,有些人从事律师职业,他们也有联系实际的机会,但是,与案件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对他们中立的立场、冷静的分析、客观的见解难免产生影响,而这正是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当然,有的同志可能认为,自己一天到晚忙于各种事务中,业务庭的同志忙于审案、判案甚至可能花相当多的时间、精力去应付当事人纠缠,而研究室的同志则长期为各种简报、情况反映、各种讲话稿忙碌,似乎没有那么多时间进行理论思考,其实,这个困难并非不能克服的,我有一个体会,审理案件,本身就是一个案例研究过程,你并不需要用专门的时间来分析案例。在庭审中、在合议庭的评议中、在向审委会的汇报中、在审委会的讨论中,你就是在分析案例,而且,在这些过程中,你会听到各种对立的意见、遇到各种观点的交锋、会与别人发生争论,这些都很容易激活自己的思想,使自己写出内容丰富的、有针对性的案例分析。所以,我们要珍惜我们作为法官的资源优势,力争撰写出一批高质量的案例分析文章,以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学理论水平,同时也可以展示我们法官的儒雅风采,提高法官的人格力量,为法官在法学界赢得一席之地,我在法院工作时就认为,法官应当领导法学研究的新潮流。今天,我主要讲四个大问题,即,理想的个案分析、案例的选择、案例的分析、如何论证。
一、理想的个案分析
我们说的个案分析,不是那种格式化的案例分析,那种格式化的案例分析,往往是这样:先叙述案情,然后说关于此案有若干种处理意见,然后列叙这些意见及理由,最后是结论,笔者同意某种意见。这种案例分析,从形式上讲过于千篇一律,从内容上讲,作者列述的意见往往缺乏针对性,而作者对其不同意的意见也缺乏回应性,同时,列述的意见,有的明显错误,是作者想象的,正所谓“将荒唐的结论强加在别人头上然后加以反驳”。我们说的案例分析,也不是《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案例评析,这种案例评析往往眼界不广、立意不高,流于就事论事。我认为,理想的案例分析,应当有如下特点:
(一)就案例而言
1、要典型。所谓的典型,是指案例要反映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或审判现象。在此,典型,有二种,一种是案情的典型,一种是案件处理的典型。案情的典型,是指某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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