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合山市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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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17.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合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合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928989
监督电话
0772-8912422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实施对象
在合山市城区内由合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13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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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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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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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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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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