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提取和使用.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公积金交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2.销户提取 ⑴ 购买自住住房 ⑴离休、退休的 ⑵大修、翻建自有住房 ⑵出境定居的 ⑶自建自住住房 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两者缺一不可) ⑷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⑷死亡 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和时间要求??
支取内容 支取次数(时间)要求 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 每年可支取一次 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 每季可支取一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每年3、4月办理支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材料要求??
提取公积金原因 需要提交的材料 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 1.购房合同或协议2.购房发票或收据 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 1.购房首付款发票2.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协议) 建造自住住房 1.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2.购买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 1.住平房者: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据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2.住楼房者: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3.家住农村者: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 1.单位开据的收入证明2.租赁合同(指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 离休、退休 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出境定居 1.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2.国外定居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劳动部门出据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2.经公证的继承和遗赠文件※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相关说明:
???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办理支取手续,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建、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2.职工及其配偶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后提取时,只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3.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有效。??? 4.次买房人
显示全部